经
装,乙方应在接到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派人处理。
3、机组设备安装完成后,由乙方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进行整体验收。若双方在设备的调试及整体质量验收时,对质量有异议时,交由交货地具有资格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质量检验,以其检验报告为准,设备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支付,设备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不合格的,乙方应在接到检验报告的书面通知24小时内派人处理,承担全部费用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验收时乙方须随设备提交的附件包括:该系列型号设备国家认可机构检验的质量合格报告、合格证书、安装说明书、设备使用手册、设备出厂测试报告、设备质量证明书、设备电气原理图及接线图等相关证明文件;设备属进口的,还须提供原产地证明、报关报检的单据等。否则,视为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5、甲方对货物的验收、认可,不免除乙方对货物质量缺陷应承担的责任。
理段晓勇 18815316699 13001745818 18005264891 业务经理周老师 13513330573 座机:0531-55556039 0531-88261318 传真: 0531-88965818 工程部 联系人张经理18005264838 13816347325 技术咨询朱老师 18061009960 0315-2870023 18005264878 售后三包 15061075260 业务田经理:15222066100 13512909070 15222000535 专业测试田主任:13602185848 15822404808 13502182626 技术方针知道蓝副总:18919192807 原经理:13633417518 石主任:13933877920 18805266759 18803117676 13623111986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有要求,须提供当地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达标监测合格报告)之日起贰年或发电机组累计运行1500小时(不含安装调试用时)以先到为准。
2、如乙方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低于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中所定的最低质量保证期限,则乙方的保证责任按照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质量保证期限执行。
3、在质量保证期内,凡属乙方设备质量缺陷的,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更换且承担一切费用(包括设备已使用在工程上所需的更换设备、工程维修、修复等费用);如属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仍应及时负责修复或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
4、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到场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