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继而进入破产程序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因所处行业产能过剩或者周期性萧条,有的因丧失生存价值和市场竞争力,有的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还有的则可能由于内部治理失灵、管理层内耗而丧失偿债能力。本案应当属于后者,这从占60%出资比例大股东以债权人身份直接申请公司破产清算的事实可为佐证。
从申请人申请适用的程序类型看,本案提出的是清算申请。从两股东在公司治理中产生矛盾的背景来看,大股东提出申请的目的似乎存在与小股东“同归于尽”的意味。但本案管辖法院和管理人本着中立的立场,在分析债务人陷入困境原因的同时,跳出股东之间的利益纷争之外,更多关注到了债务人企业的生存价值、债权人的债权总额及清算状态下的模拟清偿比例、70余名职工的就业出路等多元主体的切身利益问题,从而顺应了债权人从清算向重整程序进行转换的申请。具体说来,本案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是:尽管债务人拥有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价值不菲的重资产,但同时也拥有包括商标及92项专利在内的无形资产,尽管全部资产的评估价值较高,但相对于巨额的负债金额而言,如果裁定债务人进入清算则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并不算高,还可能导致70余名员工丧失工作岗位。
本案的特点在于:作为债务人大股东的债权人提出清算申请后,及时抓住了对债务人企业重整价值的客观评估,以及最大债权人对重整的积极态度,在公开征集重整投资人的同时,利用最大债权人积极参与重整投资的机会,一方面促使已经丧失信任基础和人合因素的债务人两名原股东退出公司,净化了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不正常的障碍因素;另一方面“假马投标”及时锁定意向重整投资人,并使最终的重整计划在获得各表决组高票通过的基础上,实现了劣后债权之外的全部债权在两个月内获得100%清偿的良好效果,充分展示了重整程序对于困境企业挽救的强大功能。
本案办理的亮点还在于:
01
准确把脉债务人企业陷入破产的客观原因,因案施策让互不信任的股东退出重整后的公司治理;
02
准确识别债务人企业的重整价值和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及时启动清算转重整程序,顺应了包括大额债权人在内的债权人申请转重整的意愿;
03
及时招募重整投资人并通过“假马投标”方式事先锁定重整投资人,大大提升了重整成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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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将执行期限限定在2个月内,并在2个月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实现了全部债权100%的清偿目标,不仅大大节省了重整程序的时间成本,而且圆满保留了70多名员工的工作岗位。
案情简介
上海某电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18日,注册资金1,900万美元,股东为某电气公司(系国有企业)和某瑞典企业,持股比例分别为60%和40%。该电机有限公司是国内电机行业骨干企业和中小型电机的制造基地,曾获得“上海市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等称号。后因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不善陷入债务危机,上铁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于2019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
上铁法院在综合考量该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市场前景等基础上,认为该电机有限公司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名下有土地、厂房、生产设备等较为优质的资产,具有重整价值,指导管理人确定工作思路并对外发布公告公开招募意向投资人。2021年4月9日,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众号等发布公告,多渠道公开招募意向投资人。经过两轮竞标,管理人最终选择方案最优的公司作为意向投资人。
2021年8月25日,经债权人申请,上海某电机有限公司进行重整。进入重整程序后,经管理人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于2021年9月8日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获得出资人组、税收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全票通过。上铁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除劣后债权外的所有债权在两个月内获得100%清偿,重整计划执行期为两个月。现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