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临海市汇龙电机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电动机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8月9日在临海市上盘镇北洋某路某号生产的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的产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的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处罚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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